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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走读、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8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走读、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原则上不提倡学生在校外居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申请办理走读、校外住宿: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居住在长春市内,具备走读条件的;

    (二)患有身体、心理或传染性重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不适合集体住宿或行动不便需要家人陪护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实、研究、审批同意的。

      第二条  符合走读、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需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家长(监护人)同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走读、校外住宿。

      第三条  学院应以学年为单位对已经办理走读、校外住宿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批,并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相应学期开学初两周内(1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申请走读、校外住宿的相关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申请走读原因、家长是否知情同意等内容,并承诺“因走读、校外住宿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校外住宿学生审批表》;

    (二)申请办理走读学生家长(监护人)应亲自到校说明情况,在学院辅导员老师(学院经办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吉林农业大学校外居住学生审批表》家长意见栏中填写明确意见,并写明“学生走读、校外住宿期间家长全程陪同,学生因走读、校外住宿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因特殊原因家长(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学院辅导员老师要通过电话沟通确认,做好电话记录备案,记录中要有辅导员老师、见证人、学生本人签字;

    (三)除《吉林农业大学校外居住学生审批表》外,学生还需提交本人诊断书(病历)或特殊情况相关证明、校外居住租房合同(自家房屋提供与家长姓名一致的房产证)等材料报学院审核;学院要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原件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并签署审批意见并留存复印件备案,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走读、校外住宿条件的应直接退回;

    (四)学院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走读、校外住宿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学生方可到校外居住;

    (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学生应于一周内(5个工作日)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寝手续;

    (六)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办理退寝学生情况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2.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划的各项活动;

      3.走读、校外住宿学生要向学院汇报居住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周边情况,若有变更或居住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

      4.走读、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定期向学院辅导员报告自己校外住宿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并保持信息畅通;

      5.走读、校外住宿学生要与房主签订协议并认真遵守,要注意搞好邻里和社区关系;要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6.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外居住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均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第六条  学院要严格走读、校外住宿学生的审批和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走读、校外住宿学生档案;辅导员要定期与学生联系,做好走读、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已办理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如不按期配合学院进行走读、校外住宿资格审核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要在限期(3个工作日)内督促学生搬回学校居住,因拒不搬回学校居住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学生走读、校外住宿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保留其寝室床位,不能私自回校居住;确需保留床位的须经学院和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保留床位,保留床位期间应正常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可视实际情况于每学期初第一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停止走读,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后向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并办理入住手续。如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搬回学校居住或服从其他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电话:0431-845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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