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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学院“卓越人才培养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2

为维护吉林农业大学“卓越人才培养”招生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卓越人才”学生录取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阳光化、制度化、系统化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和《资源与环境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等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新班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理念。积极配合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共同维护创新班招生工作各项程序公开透明和相关规定落地见效。

第二条 创新班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等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劳—五化育人”的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为我校选拔出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维护我校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彰显我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担当。

第三条 创新班招生期间,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担任“创新班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创新班招生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创新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各学院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宣传情况、《吉林农业大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和《资源与环境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和全过程、全方位、全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二)依法对学院创新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教务处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三)配合有关单位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创新班招生政策、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培训。

(四)督促学院教学副院长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系统提交、现场面试等各环节工作,并直接参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入选创新班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教务处提出意见。

(六)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创新班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各学院录取的公示名单,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经过创新班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创新班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创新班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秉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创新班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创新班招生监察工作制度:

(一)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创新班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加教务处、学院研究有关招生录取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二)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创新班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或招生监察工作。

(四)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创新班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请示。创新班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创新班招生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总结报创新班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由企业成立的“创新型”“卓越型”班级等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的特点,参照此监督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监督办法由资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监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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