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项目及成果评审与推荐程序,提高项目及成果申报质量,加强申报与推荐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学院教学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负责需差额评审与推荐的各类教学项目与成果的评审与推荐。
第二章 专家的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为保障教学项目及成果评审与推荐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上对各类教学项目及成果的评审与推荐实行专家不记名初审评分制。
第四条 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构成。一般应为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相关学院行政领导。
(二)评审专家产生。根据项目及成果的具体类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专家人选。
第五条 专家回避
(一)学院内专家作为项目、成果申报人或参与人,应回避该类项目的不记名评审。
(二)对申报人提出的项目不记名评审回避专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项目及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程序
第七条 不记名评审
(一)需差额推荐上报或立项的各类教学项目及成果,由学院专家组不记名评审,获得初审评分。
(二)根据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按评分高低遴选出不低于拟立项或推荐申报项目总数的120%参与会评。
第八条 会议评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会评项目进行审议、投票,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遴选出拟立项或推荐申报的项目及成果。
第九条 拟立项或推荐申报的教学项目及成果均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或推荐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类教学奖项及成果评审与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