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培养

农业资源与环境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博士后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队伍在我院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合作导师为组员、科研秘书、学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规划、建设及博士后人员管理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 学院由一名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学院成立了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小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学院院长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博士后中期和出站考核工作,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

(三)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建立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完善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六)审查博士后出国访学等申请并提出意见;

(七)审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需有在研的国家级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曾主持完成国家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等有关条件。

(三)根据学校设立的“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荣誉称号。学院组织博士后导师按以下条件每两年参加学校评审考核一次,“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的两项:

1. 两年内招收博士后进站人数不少于2人(退站不计),且博士后出站不少于1人(未达到出站要求不计)

2.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获得“香江学者计划”、“博新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等以上人才项目不少于1项

3.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基金)或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4.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不少于2项

5. 两年内指导的自然科学类博士后至少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I区学术论文,或2篇Ⅱ区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后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CSSCI学术论文

6. 两年内指导博士后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博士后为第一发明人,或合作导师排名第一,博士后排名第二)

(四)对于获得“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称号的合作导师,学校同意对其获批准的延期博士后的经费给予每年每人8万元的支持。

(五)学校将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和考核,博士后期满(三年内)出站达不到要求或退站人数超过2人的合作导师,暂停其招收资格一年。

第四章  招收类型及进出站标准

第五条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可以招收博士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非设站单位可依托有关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博士后招聘类型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

(二)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由我工作站与学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全部由我工作站承担。

(三) 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创新实践基地依托农业资源与环境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创新实践基地承担。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流动站招收类型

流动站招收类型根据博士后入站前业绩分为师资博士后和普通博士后两类。

第八条  工作站博士后类型

入站条件由我工作站与学校流动站联合审核。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工作站承担。工作站须支付学校管理费1万元/人/年;导师指导费由工作站与导师协商,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出站标准由工作站在工作协议中明确,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出站标准

普通博士后出站标准:  

必须以吉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在SCI发表论文2篇;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含特别资助、一等资助、二等资助)。

师资博士后出站标准按《吉林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进站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按博士后申请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审核申请材料并形成学术部门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小组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在站时间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一站或二站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得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生活补贴发放至出站当月。博士后可挂职锻炼,但在流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流动站组织完成开题,并提交《开题报告》。。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工作协议”规定完成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出国交流

第十七条  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本人提交出国申请,并签订协议书,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后每6个月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博管办汇报研究进展,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不归者做退站处理。

第九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自行考核。

(一)中期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标准为:

1.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二)期满出站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24-48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期满考核。考核标准为:

1.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协议》中规定的研究计划,全勤在站工作,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取得超出《工作协议》外的工作任务。

2.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3.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年薪操作办法发放第一年相应绩效年薪。

(二)中期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设站单位应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做退站处理,并缴纳违约金5万元。

第二十条  博士后中期期满考核的组织

博士后一般应在进站满12个月后进行中期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完成期满考核,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4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期满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需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博士后的教学课时量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不占学院职数。

第十一章  延期

第二十三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申请延期: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一等以上基金资助;

(二)参与合作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排名前3);

(三)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且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延期待遇。经学校评审获得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间的薪资待遇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负责。未通过学校评审批准的,延期期间的待遇由学院和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商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延期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由学校组织审核。

第十二章  出站和退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6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须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组织5~7名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考核小组最终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职称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吉林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办理,学校不接收有退站经历人员的进站申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论文署名均为独立、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项目应为第一负责人,署名单位为吉林农业大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