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院的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并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级责任书》。科研副院长负责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农业资源与环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二、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责任书》。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实施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2.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3.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学院审核确认;
4.做好本实验室教学和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5.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学校及学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6.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7.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
8.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9.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四、学生导师(含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指导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一、各实验室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者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二、实验室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当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四、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当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五、进入实验室学习或者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者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学生导师要依法依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并对其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管制类化学品购买前使用教师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备案登记后,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品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当完整清晰。
四、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五、实验室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六、本办法中未详细列出的其他相关事宜严格遵照《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内容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如高压灭菌锅)的管理、使用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用水、用电管理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当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水源、电源,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
(二)实验室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当及时报废。
(三)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实验。管理和操作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人员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质。
四、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将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张贴在门口,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类别、风险等级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验室实验人员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实验操作和仪器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使用人离开时要有人代管。
(三)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烹饪、饮食,实验室冰箱禁止存放食物,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四)实验室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通风条件,仪器设备摆放布局合理。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好现场,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
(五)做好地震、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实验室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向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二)学校和学院有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安全隐患严重的实验室,进行通报,封停整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